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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8个关于上班的问题你不可不知道

2021-08-28 421

上班

根据人社部、江苏省人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

1、问: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置?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其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工资支付

3、问: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其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4、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患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6、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7、问:根据江苏省办公厅关于企业延迟至2020年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要求,2月3日至2月9日延期复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的用工管理

8、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企业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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